关于《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与依据
制定目的主要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实行“小过错、及时改、不处罚”,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的自觉性,使经营者充分感受到“执法温度”,为市场主体成长和发展营造更加宽松的营商环境。
制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其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制定《免罚清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具体化,将执法实践中一些应该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明确下来,通过清单的方式公之于众,既便于执法人员执行,又指引经营者自我纠错。
二、 主要内容
经过深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行政执法局梳理出38项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按照类型划分,涉及证照、广告、电子商务、合同、知识产权、特种设备、计量、工业产品、认证一般产品质量及价格监管等领域。
《清单》所列免罚事项未必穷尽,《清单》颁行后,如果执法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减的项目,可以适时调整。
需要强调的是,免予处罚并不意味着免予监管。责令当事人改正后,要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仍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
为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除已明确的38项可以免罚的事项外,《免罚办法》规定,对于其他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免罚的情形,同样不予处罚。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原则。《免罚清单》明确的38项轻微违法行为虽然可以免罚,但仍然需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如采取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方式,使其认识到存在的问题,避免今后再次发生,真正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
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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