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完善和规范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指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本区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除以上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本区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街道办事处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依托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应当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各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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