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长沙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累积记分制管理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关于实施《长沙市机动车
检验检测机构累积记分制管理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落实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提升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能力和政府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研究制定《长沙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累积记分制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现予以实施。
附件:《长沙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累积记分制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9月15日
长沙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累积记分制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长沙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落实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强化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按职责分工,共同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记分制管理对象为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依法同时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记分制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按照本领域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开展日常监管并同步记分,于每季度最后一周将本部门《记分汇总表》(附件)向市生态环境局通报。市生态环境局汇总三部门情况后,于下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通报。
(三)记分制管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予以评价。一个季度为一个记分周期,记分总分值为当季度三部门历次记分的累计值,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严重程度分别为100分、50分、20分,其他日常监管扣分细则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制定实施。
(四)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交管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分,并以“谁记分、谁复查”为原则,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其整改后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五)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不因受记分而免除其他相关行政责任。
二、记分标准
(一)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100分
1.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
(1)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2)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3)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的;
(4)擅自修改与检测结果相关的机动车参数或人为干扰取样管路和检测设备,影响检测结果的;
(5)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
(6)被依法责令整改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2.市场监管部门管理要求:
(1)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2)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3)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3.公安交管部门管理要求:
(1)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
(2)用其他机动车替代检验的;
(3)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
(4)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的;
(5)明知是被盗抢、报废、拼(组)装、套牌等机动车予以通过检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二)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50分
1.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
(1)气体分析仪连接与检测无关的设施的;
(2)监控设施未随检测设备正常开启的;
(3)环境参数采集仪未与工位电脑实时联网或工位电脑未实时采集到经过检定的环境参数采集仪数据;
(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5)首次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车辆经维修后,复检时未采用首次环保检验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
(6)检测设备和软件异常未及时发现并仍旧出具检测报告的。
2.市场监管部门管理要求:
(1)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2)未按照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3)使用未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4)未按规定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的;
(5)未按规定办理机构名称、地址、人员、检测项目等变更手续的。
3.公安交管部门管理要求:
(1)检验时间少于最少检验时间,经查实属人为故意的;
(2)不按规定开启监控设备、不在监控区域检验的;
(3)检验流于形式,对检验项目把关不严格的;
(4)检验过程中就单个检验项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5)采取租借、挪用防护装置、灭火器、座椅、安全带、应急停车安全附件等违规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
(6)未按规定保存检验资料的;
(7)违规提前报检,影响车辆正常开展检验的;
(8)新车注册登记检验未严格比对公告,为与公告不相符的车辆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
(9)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或者参数的车辆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
(10)对于审核未通过需要整改的车辆,未经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重复上传的;
(11)无正当理由未落实车管所下发的相关工作要求的。
(三)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20分
1.公安交管部门管理要求:
(1)人工检验记录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2)机动车检验方法不规范的;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单》填写不规范的;
(4)不按检验流程操作的;
(5)检验资料上传错误的;
(6)检验资料不符合监管要求的;
(7)无正当理由未在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业务归档的。
三、记分方式
(一)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发现并查实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填写相关检查表格且拍照或视频留证并记分。
(二)检查表格一式两份(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责自行制作),由检查人员和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公章。一份由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档,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
(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查部门指出的问题完成整改并经检查部门确认后,可不计入当季度记分,但检查部门应在每季度汇总表中列明当季度内实施的所有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检查、整改情况。
四、管理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定期分析各部门监管、扣分情况,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落实整改,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持续提升机动车检验行为规范性。
(一)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达到100分的,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
(二)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部门累计记分值达到100分的,各部门对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强监督检查。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毕并通过所有实施记分部门复查确认后,原记分清零,重新开始记分。
(三)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后,应向对其实施记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由实施记分的部门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确认。同一机构被多个监管部门记分并被责令整改的,在取得所有实施记分部门复查确认通过的结果后,方可视为整改完成,否则按整改未完成处理,应继续整改。
(四)实施记分的部门应于复查后及时将复查确认结果通报至市生态环境局,复查确认结果应有是否完成整改的明确表述。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所有问题整改完毕后,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将完成情况向其他部门通报。
五、有关要求
(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要加强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信息的登记、留存、通报等工作。
(二)本方案所规定的时限均为工作日。
(三)本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2023年10月3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长沙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
被检查机构名称 |
存在问题 |
整改情况 |
记分值 |
备注 |
1 |
**检测站 |
11月9日现场检查,环境参数采集仪未与 工位电脑实时联网。 |
11月15日完成整改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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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检测站 |
11月13日通过监管平台检查,未发现问题。 |
/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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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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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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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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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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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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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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